近日,關于醫療機構能否接受境外非政府組織資金捐贈合法性事宜,引發筆者關注,并引發三問,即醫療機構是否可以接受境外非政府組織捐贈嗎?醫療機構接受捐贈應履行哪些義務,如未履行,將面臨哪些法律責任。基于前述問題,筆者結合法律服務實際,就醫療機構接受境外非政府組織捐贈的合法性或注意事項提出應對建議,以期為行業實踐提供有益參考。
一、醫療機構可以接受境外非政府組織捐贈嗎?
根據《衛生計生單位接受公益事業捐贈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捐贈是指國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捐贈人)自愿無償向衛生計生單位(以下簡稱受贈單位)提供資金、物資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幫助。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從前述規定可知,境外非政府組織捐贈符合"捐贈人"規定范圍,屬于"非營利性法人"或"其他組織"范疇。在捐贈人和受贈單位主體適格的情況下,對于資金、物資的捐贈則是合法的。因此,醫療機構可以接受境外非政府組織捐贈,但仍應遵守捐贈國家有關的法律規定。
二、醫療機構接受境外非政府組織捐贈應履行哪些義務?
醫療機構除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衛生計生單位接受公益事業捐贈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規定外,還需遵守境外非政府組織捐贈的特別規定。醫療機構收到境外非政府組織捐贈通知或信息的,應加強主體資質、經營業務等信息的審查,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審查境外非政府組織是否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是否取得登記證書,可以通過"境外非政府組織辦事服務平臺"查詢該組織是否在國內登記。二是審查業務范圍是否在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領域和濟困、救災等方面開展有利于公益事業發展的活動。三是未設立登記代表處需要開展臨時活動,應審查是否依法備案,是否與中方合作單位合作進行,其中中方合作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四是審查活動地域,是否超登記備案地域開展活動。五是資金來源,資金來源合法,是否系境外非政府組織捐贈人在境內登記備案的銀行賬戶轉出。資金使用是否符合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業務范圍、活動地域以及和中方合作單位協議的約定。六是審查臨時活動名稱是否與備案名稱一致。在審查前述情況下,充分履行醫療機構接受捐贈應注意的審查義務,知悉違反法律規定接受境外非政府組織捐贈的法律風險。
三、醫療機構未遵循境外非政府組織捐贈規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中國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未登記代表機構、開展臨時活動未經備案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委托、資助,代理或者變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規定,如醫療機構接受未登記代表機構或開展臨時活動未經備案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的資助,是法律禁止行為,并將依據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面臨如下行政處罰:取締或責令通知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或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下拘留。
綜上,醫療機構可以接受境外非政府組織捐贈,除遵守醫療機構接受捐贈的相關法律規定,履行一般的查驗和審查義務外,還需履行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或臨時活動備案資質審查義務,并妥善保管資質證明文件。同時,做好資金使用管理,確保項目依法依規推進。
(文章來源于健康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