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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聯合發文,加強醫保定點民營醫院醫藥價格監測管理。
近日,山東省醫療保障局與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定點民營醫療機構醫藥價格監測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確,各市醫保部門要按照不高于同級同類公立醫療機構價格的原則,明確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價格水平,并加強同地區同層次醫療機構比價,及時調整完善醫保服務協議結算標準,確保醫保基金合理支出。
要督促定點民營醫療機構按照公平合理、誠實守信、質價相符的原則,主動承諾不高于同統籌地區公立醫療機構價格水平,提供未在醫藥采購平臺掛網的藥品和醫用耗材的,應承諾不得明顯高于同統籌地區其他醫療機構價格水平,不對群眾實行不公平、歧視性高價。
要遴選民營醫療機構常用、群眾反映較多的醫保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開展價格監測,定期分析和發布價格排名信息,引導價格普遍高于相對集中價格區間的民營醫療機構及時糾正不合理價格。
附:進一步加強定點民營醫療機構醫藥價格監測管理的通知
各市醫療保障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醫保定點民營醫療機構是基本醫藥服務供給的重要一環,也是充分發揮醫保基金戰略性購買作用的關鍵著力點。為促進提高定點民營醫療機構醫藥價格的規范性、經濟性,更好維護參保群眾和醫保基金的合法權益,根據《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當前藥品價格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醫保發〔2019〕67號)、《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障服務協議范本>的通知》(醫保發〔2024〕22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我省定點民營醫療機構醫藥價格監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進藥品價格公開查詢比對。各市醫保部門要依托全省醫保醫藥價格監測子系統,充分利用醫保信息系統實際結算價等信息,以市為單位開通定點民營醫療機構藥品價格便民查詢渠道,提供價格查詢、位置導航等服務。查詢信息包括本地區各定點民營醫療機構的位置距離、藥品銷售價格等。建立點評機制,鼓勵參保群眾對定點民營醫療機構藥品價格情況進行星級點評,為群眾選擇就醫提供參考信息。
二、強化醫藥價格管理。各市醫保部門要按照不高于同級同類公立醫療機構價格的原則,明確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價格水平,并加強同地區同層次醫療機構比價,及時調整完善醫保服務協議結算標準,確保醫保基金合理支出。要加強醫保醫藥價格考核評估,定期對定點民營醫療機構醫保醫藥價格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估。要督促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嚴格執行醫藥價格政策,在顯著位置如實公開公示所提供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和服務設施的價格,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行政監管;要督促定點民營醫療機構按照公平合理、誠實守信、質價相符的原則,主動承諾不高于同統籌地區公立醫療機構價格水平,提供未在醫藥采購平臺掛網的藥品和醫用耗材的,應承諾不得明顯高于同統籌地區其他醫療機構價格水平,不對群眾實行不公平、歧視性高價。
三、構建醫保藥品量價比較指數。省醫保局統籌建立定點民營醫療機構醫保藥品量價比較指數(以下簡稱“量價比較指數”,**點民營醫療機構**醫保藥品價格與平臺掛網價格的比較值根據銷售量加權計算所得的平均值),2024年底前實現量價比較指數覆蓋省內**定點民營醫療機構。自2025年起,省醫保局根據定點民營醫療機構醫保藥品價格整體水平,按年度合理確定量價比較指數監測值,作為本年度整體價格監測預警線。各市醫保部門重點關注醫保藥品整體價格高于年度量價比較指數監測值的定點民營醫療機構,梯度引導定點民營醫療機構醫保藥品整體價格趨于合理。要將量價比較指數有關要求納入醫保服務協議范圍,對超監測預警線的定點民營醫療機構進行約談提醒,拒絕價格調整或調整后仍未符合要求的,根據協議約定給予相應處理,直至解除醫保服務協議。
四、推進醫藥價格監測預警。省醫保局制定定點民營醫療機構醫藥價格監測預警規則(見附件),監測閾值根據運行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并嵌入全省醫保醫藥價格監測子系統。各市醫保部門要及時將觸發價格預警規則的情況反饋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引導其合理制定醫藥價格。要遴選民營醫療機構常用、群眾反映較多的醫保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開展價格監測,定期分析和發布價格排名信息,引導價格普遍高于相對集中價格區間的民營醫療機構及時糾正不合理價格。重點分類排查交易結算金額排名靠前的西藥和中成藥,形成價格風險品種,適時進行約談提醒。經調查藥品價格過高如果是生產企業或者配送企業造成的,要穿透到相關企業,通過函詢、約談等措施,督促相關企業主動規范價格行為,如仍拒絕整改的,依規采取信用評價措施。
五、推行藥品和醫用耗材網上集中采購。各市醫保部門要鼓勵轄區內民營醫療機構按照《關于民營醫藥機構試行網上藥品集中采購的意見》(魯醫保發〔2019〕36號)等規定開展網上集中采購;指導相關醫療機構通過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統注冊賬號,主動將配備的藥品、醫用耗材價格與掛網價格進行比對,發揮議價功能,推動降低采購和銷售價格。要積極引導民營醫療機構參加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結合各批次藥品耗材集采情況,及時將報量通知發送至民營醫療機構,指導其根據臨床需求填報采購需求量,并嚴格按照協議完成約定采購量。
六、深入推進“集采藥品進基層”活動。各市醫保部門要統籌謀劃、廣泛發動,全面擴大“集采藥品進基層”覆蓋范圍,指導符合條件的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參與“集采藥品進基層”活動,要求參加單位認真落實“五統一”標準,配備集采藥品不少于50種,以不高于同統籌區公立醫療機構價格水平銷售。要通過官網、官微以及有關媒體加大宣傳力度,方便群眾購買集采藥品,提升集采藥品可及性。
七、加大民營醫療機構價格行為監管力度。各市醫保部門要加強醫保基金常態化監管,綜合采取協議管理、日常檢查、飛行檢查等方式,嚴厲打擊民營醫療機構欺詐騙保等違法使用醫保基金行為。推動民營醫療機構積極開展自查自糾,主動防范醫保基金使用違法違規問題。指導督促民營醫療機構采集藥品追溯碼信息,加強進銷存管理,做到追溯碼信息“應掃盡掃”,條件成熟后須掃描藥品追溯碼方可進行醫保結算,防止采購和銷售“回流藥”等情況發生。各市市場監管部門對虛假低價宣傳、捆綁銷售等行為加強管理約束。對經營者不明碼標價、價格欺詐、串通漲價、壟斷價格、操縱市場價格等價格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公開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懾,堅決維護醫療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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