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醫用耗材?
醫用耗材,是指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使用次數有限的消耗性醫療器械,包括一次性及可重復使用醫用耗材。
非公醫療機構應當指定具體部門或指定相關工作人員負責醫用耗材的遴選、采購等日常管理工作。
非公醫療機構從事醫用耗材遴選、采購相關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遴選、采購工作相適應的專業學歷、技術職稱或者經過相關技術培訓。
非公醫療機構從事醫用耗材遴選、采購的部門或指定的相關工作人員應當遴選建立本機構的醫用耗材供應目錄,并進行動態管理。
非公醫療機構從事醫用耗材遴選、采購的部門或指定的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適宜、經濟的原則,遴選出本機構需要的醫用耗材及其生產、經營企業名單,報院長或董事會批準,形成供應目錄。
供應目錄應當定期調整,調整周期由院長或董事會規定。
納入供應目錄的醫用耗材應當根據國家藥監局印發的《醫療器械分類目錄》明確管理級別,為Ⅰ級、Ⅱ級和Ⅲ級。
非公醫療機構應當加強供應目錄涉及供應企業數量管理,統一限定納入供應目錄的相同或相似功能醫用耗材供應企業數量。
非公醫療機構醫用耗材的采購相關事務由從事醫用耗材遴選、采購的部門或指定的相關工作人員實行統一管理。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醫用耗材的采購活動,不得使用非醫用耗材遴選、采購部門或指定的相關工作人員采購供應的醫用耗材。
醫用耗材遴選、采購的部門或指定的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根據醫用耗材使用科室或部門提出的采購申請,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采用適當的采購方式,確定需要采購的產品、供應商及采購數量、采購價格等,并簽訂書面采購協議。
非公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臨時性醫用耗材采購管理。醫用耗材使用科室或部門臨時性采購供應目錄之外的醫用耗材,需經院長同意后方可實施。對一年內重復多次臨時采購的醫用耗材,應當按照程序及時納入供應目錄管理。
非公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療設備配套使用醫用耗材的管理。非公醫療機構采購醫療設備時,應當充分考慮配套使用醫用耗材的成本,并將其作為采購醫療設備的重要參考因素。
資料來源:《醫療機構醫用耗材管理辦法(試行)》
(文章來源于健康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