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醫藥集中采購義務監督員客觀、公正履職盡責,積極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我局制定了《醫藥集中采購義務監督員守則(暫行)》,現予以公布。請全體義務監督員自覺遵守并接受社會監督。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2024年4月22日
醫藥集中采購義務監督員守則(暫行)
為確保義務監督員客觀、公正履職,發揮其在醫藥集中采購工作中的監督作用,制定醫藥集中采購義務監督員守則如下:
一、積極參與國家和地方的醫藥集中采購活動,主動對集中采購過程和結果執行工作進行監督。
二、積極向各級醫保部門反映人民群眾對醫藥集中采購工作的意見、建議。
三、熱心參與網絡輿論互動,解讀、反映醫藥集中采購工作的實際情況。
四、不得以醫藥集中采購義務監督員身份,參加與履行監督職責無關的商業活動。
五、主動回避可能存在利益沖突,影響客觀、公正履職的活動。
六、保守履職過程中獲悉的集中采購有關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有關企業商業秘密等。
七、如出現不能遵守上述守則的情形,應主動向國家醫保局提出辭去醫藥集中采購義務監督員。
(文章來源于健康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