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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城東法院審結一起醫療行賄案件,以單位行賄罪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案情簡介
2003年12月,吳某某注冊登記武漢某商貿有限公司,代理銷售醫療器械,吳某某擔任法定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
2009年至2021年期間,該公司分別向青海省某醫院部分科室銷售吻合器及微型骨板、螺釘,并向相關負責人行賄共計人民幣989萬余元。其中,2011年6日至2019年9月期間,擔任該公司業務員的黃某某負責核算相關醫院醫療器械使用數量,并向相關人員行賄共計人民幣427萬余元。
審理查明
被告單位武漢某商貿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違反國家規定,給予醫療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好處費,其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吳某某作為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黃某某作為該單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亦構成單位行賄罪,應予懲處。根據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綜合評判其主觀罪過、客觀行為、危害后果、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依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中,法庭圍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量刑情節等焦點問題進行法庭調查、質證認證、法庭辯論,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表示認罪認罰,法庭在充分聽取控辯意見和被告單位、被告人的**后陳述后依法宣判。宣判后,被告單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為加強以案釋法的警示教育作用,法院還邀請公安、銀行、醫療等單位70余名干部職工、群眾代表旁聽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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