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9月1日起,一些新的醫藥法規將實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重要變化:
全國性法規
1、7種物質列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
公安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應急管理部、海關總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公告,決定將4-(N-苯基氨基)哌啶等7種物質列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7種物質: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大麻二酚、2-甲基-3-苯基縮水甘油酸及其酯類、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類、2-甲基-3-[3,4-(亞甲二氧基)苯基]縮水甘油酸酯類。
2、四種農藥,9月1日起禁止銷售和使用
目前我國禁止使用農藥共有56種,限制使用農藥12種。
甲拌磷、甲基異柳磷、水胺硫磷、滅線磷,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銷售和使用。
3、取消醫療器械分類界定申請紙質資料要求
國家藥監局印發《關于規范醫療器械產品分類界定工作的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取消分類界定申請紙質資料要求,實現醫療器械分類界定申請網上受理、辦理和告知的全程電子化:細化分類界定申請資料要求,進一步明確分類界定申請資料應包含的產品技術要求、擬上市產品說明書、產品照片或視頻、符合性聲明、證明性文件等資料的提交要求:完善《醫療器械分類界定申請表》填報要求。
4、化妝品及化妝品新原料注冊備案資料電子化
國家藥監局印發《關于全面實施化妝品及化妝品新原料注冊備案資料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
《公告》明確,境內的化妝品及化妝品新原料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和化妝品生產企業在提交用戶信息資料、化妝品及化妝品新原料注冊備案資料時,僅需要通過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提交電子版資料,相關紙質版資料無需提交,由境內的化妝品及化妝品新原料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或者化妝品生產企業自行存檔。
地方性法規
1、上海CAR-T管理規定,自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藥監局發布的《上海市自體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CAR-T)治療藥品監督管理規定》,原有的暫行規定至2024年8月31日到期。新的規定“無縫銜接”,在成為正式規定的同時,也為上海市其他類型細胞治療藥品上市后的監督管理提供了參照。
《CAR-T管理規定》有效期也從“2年”修改為“5年”,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與原文件有效銜接。
2、浙江省中藥全鏈條追溯體系管理辦法(試行),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等九部門印發《浙江省中藥全鏈條追溯體系管理辦法(試行)》,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在中藥材種子種苗、藥材種植、飲片生產、企業經營、臨床使用、中藥代煎的全過程環節中開展質量追溯,建設和推廣應用浙江省中藥全鏈條追溯體系。
3、江西省醫藥代表從業行為管理辦法實施
江西省藥監局、省衛健委、省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江西省醫藥代表從業行為管理辦法(試行)》,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實施。
《江西省醫藥代表從業行為管理辦法(試行)》主要包括總則、醫藥代表備案管理、醫藥代表學術推廣活動管理、綜合管理措施、附則等內容,共5章27條。
《辦法》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醫療機構對醫藥代表備案、學術推廣活動和接待醫藥代表管理的責任進行了明確。并要求建立雙重登記管理制度,也就是要求醫藥代表既要按照國家藥監局要求,在全國統一備案平臺提交備案信息進行備案,又要在從事學術推廣的醫療機構進行登記建檔,否則不得從事相關活動。
建立醫藥代表行為負面清單,以及設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接待醫藥代表行為負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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