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快推進醫養結合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推進醫養結合是優化老年健康和養老服務供給的重要舉措,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增強老年人獲得感和滿意度的重要途徑。為深入貫徹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加快建設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和健康支撐體系,推動我省醫養結合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更好滿足老年人健康養老服務需求,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等11個部門《關于進一步推進醫養結合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衛老齡發〔2022〕25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制定實施意見如下:
一、增加居家社區醫養結合服務供給
(一)發展居家醫療服務。建立完善居家醫療服務規范、技術指南和工作流程。支持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失能(含失智,下同)、慢性病、高齡、殘疾等行動不便或確有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門巡診等居家醫療服務。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依法依規及時為開展居家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進行服務方式的變更登記,及時向社會公布開展居家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名單,便于群眾選擇。推進“互聯網+醫療健康”、“互聯網+護理服務”,創新方式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居家醫療服務。〔省衛生健康委、省工信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增強社區醫養結合服務能力。實施社區醫養結合能力提升行動,有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或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敬老院)利用現有資源,內部改擴建一批社區(鄉鎮)醫養結合服務設施。統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65歲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與納入社會化管理的企業退休人員體檢項目,積極發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作用,開展老年人健康體檢,提高體檢標準,增加體檢項目,共享體檢數據。鼓勵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團隊在為簽約老年人提供基礎性簽約服務的基礎上,擴大服務內容,提供康復護理、健康管理、醫養結合等個性化服務。(省衛生健康委、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提升機構醫養結合服務能力
(三)支持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養老服務。鼓勵醫療衛生機構依法依規在養老服務機構設立醫療服務站點,提供嵌入式醫療衛生服務。通過新建、改擴建、轉型等方式,加強老年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和安寧療護機構建設,支持具備條件的非建制鄉鎮衛生院舉辦護理院,支持老年醫學科和安寧療護科發展。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居家醫療服務、醫養結合簽約服務,以及醫療資源富余的二級及以下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利用現有床位開展養老服務取得的收入納入醫療衛生機構收入統一管理。(省衛生健康委、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提升養老機構醫療服務水平。各地要在摸清失能等老年人底數的基礎上,結合入住需求和意愿,采取差異化補助等多種措施,推動養老機構內部設置醫療衛生機構和家庭醫生工作室等醫療服務站點,改造增加護理型床位和設施。對暫不具備條件設置醫療機構的養老機構,加快推進與臨近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簽約合作,規范合作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提高醫養結合簽約服務質量。鼓勵各地按規定綜合運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醫保基金、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等政策工具,提高簽約雙方的積極性。支持社會力量建設專業化、規模化、醫養結合能力突出的養老機構,主要接收需要長期照護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省衛生健康委、省民政廳、省醫保局、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推動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有效銜接
(五)加強醫療養老資源共享。推進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社區康復站,鄉鎮衛生院與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敬老院),村衛生室與農村互助養老睦鄰點、殘疾人照護機構統籌規劃、毗鄰建設,采取多種有效方式,實現資源共享、服務銜接。將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衛生機構納入醫聯體管理,與醫聯體內的牽頭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等建立雙向轉診機制,提供一體化、連續性服務。鼓勵基層積極探索相關機構養老床位和醫療床位按需規范轉換機制。(省衛生健康委、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醫保局、省殘聯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推進中醫藥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支持中醫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開展簽約合作,提供老年疾病中醫藥防、治、康、養服務。支持新建以中醫藥健康養老為特色的護理院,鼓勵有條件的養老機構按相關規定設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為主的中醫診室。推動二級及以上公立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開設老年醫學科,增加老年病床數量,開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服務。推進優質中醫醫療資源進入養老機構、社區和家庭。(省衛生健康委、省民政廳、省醫保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發揮信息化支持作用。依托江蘇省全民健康信息平臺和“金民工程”養老服務信息系統等,建設全省老年健康和醫養結合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全面掌握老年人健康和養老狀況,統籌做好數據銜接,分級分類開展相關服務。實施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行動,發展健康管理類、養老監護類、康復輔助器具類、中醫數字化智能產品及家庭服務機器人等產品,滿足老年人健康和養老需求。(省衛生健康委、省民政廳、省工信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建強醫養結合人才隊伍
(八)加大人才培養培訓力度。鼓勵有條件的院校開設醫養結合相關專業,加強養老服務管理、健康服務與管理、社會工作、護理學等人才培養,適應行業需求。將老年醫學、護理、康復、全科等醫學人才,養老護理員、養老院院長、老年社會工作者等養老服務與管理人才納入相關培養培訓項目。將醫養結合領域培訓與有關職業技能等級培訓相銜接,進一步拓寬院校培養與機構培訓相結合的人才培養培訓路徑。鼓勵為相關院校教師實踐和學生實習提供醫養結合服務崗位。(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民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鼓勵醫務人員從事醫養結合服務。基層衛生健康人才招聘、使用和培養等要向提供醫養結合服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傾斜。對屬于鄉鎮(街道)事業單位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近年來招聘情況,對難以形成充分競爭的招聘崗位可以適當放寬招聘條件,降低開考比例,同一崗位報名成功人數與擬招聘人數的比例與該崗位開考比例相同的,可直接采取面試等方式確定體檢考察人選,并在招聘公告中載明。支持醫務人員特別是退休返聘且臨床經驗豐富的護士到提供醫養結合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執業,以及到提供醫養結合服務的養老機構開展服務,可根據協議獲取合理合規報酬。聘任于提供醫養結合服務的醫療機構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符合社區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要求的,可申報社區衛生高級職稱。鼓勵二級以上公立醫院醫師晉升高級職稱前到提供醫養結合服務的基層醫療機構工作。退休醫務人員在提供醫養結合服務的醫療機構執業期間的繼續醫學教育學分原則上不作硬性要求,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決定。(省衛生健康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健全激勵分配機制。對開展醫養結合服務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將服務開展情況納入績效考核內容,對完成居家醫療、醫養結合簽約、老年綜合評估等醫養結合服務較好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兩個允許”要求,可在當年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適當核增績效工資總量,不計入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基數。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在內部績效分配時,對提供醫養結合服務考核結果優秀、群眾滿意度高的醫務人員給予適當傾斜。在社區養老機構、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內設醫療衛生機構中工作的醫務人員,符合條件的參照《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蘇衛基層〔2015〕13號)和《江蘇省衛生人才強基工程實施方案(2019—2023年)》(蘇衛基層〔2019〕4號)執行基層醫務人員相關激勵政策。(省衛生健康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大醫養結合政策支持力度
(十一)完善價格政策。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為老年人等人群提供上門醫療服務,采取“醫藥服務價格+上門服務費”的方式收費。提供的醫療服務、藥品和醫用耗材,適用本醫療衛生機構執行的醫藥價格政策,適當提高家庭病床建床費等體現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特點的醫療服務價格,并動態調整。上門服務費可由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綜合考慮服務半徑、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關系等因素自主確定。已通過家庭醫生簽約、長期護理保險等提供經費保障的服務項目,不得重復收費。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收入單獨核算或單列備查賬管理,收費標準要綜合考慮服務成本、供求關系、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原則上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后執行。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的養老服務項目向社會招標的,養老服務的收費價格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根據老年人疾病診療特點,健全并規范臨床量表評估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推動老年醫學科規范、可持續開展老年綜合評估項目。(省衛生健康委、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醫保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加大保險支持。加大基本醫療保險的支持力度,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江蘇省家庭病床服務規范》等規范和指南,開展家庭病床、上門巡診等居家醫療服務,對經批準開展家庭病床的醫療費用,醫保按規定進行支付。及時將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管理。根據醫養結合特點,合理確定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醫保總額控制指標,探索對安寧療護、醫療康復等需要長期住院治療且日均費用較穩定的疾病實行按床日付費,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向提供醫養結合服務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預付部分醫保資金。將符合條件的護理院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定點協議管理,對納入定點協議管理的護理院,積極推行按床日付費,合理確定床日付費標準。(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盤活土地資源。醫療衛生用地、社會福利用地可用于建設醫養結合項目。允許盤活利用城鎮現有空閑商業用房、廠房、校舍、辦公用房、培訓設施及其他設施提供醫養結合服務,并適用過渡期政策,五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權利類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滿及涉及轉讓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根據市場評估價格,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培訓設施及其他設施按評估價一并轉讓。由非營利機構使用的,原劃撥土地可繼續劃撥使用。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優先保障接收失能老年人的醫養結合項目用地需求。允許和鼓勵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用于醫養結合項目建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盤活本集體存量建設用地,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興辦非營利性醫養結合服務設施,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養結合服務機構可以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健康委、省民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落實財政補助政策。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工程,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各類主體新建或改造醫養結合服務設施。用于養老服務的彩票公益金支持社會福利事業專項資金要合理安排用于購買服務、機構建設、人員培訓、獎勵激勵等醫養結合服務支出。對于建成達標的護理院,市縣可在衛生健康專項資金中統籌給予獎補。探索建立護理院分類管理制度,建設一批省優質護理院,在省級衛生健康專項資金中給予補助。開展全國醫養結合示范縣(市、區)和示范機構創建,鼓勵有條件的市縣政府對獲評全國醫養結合示范機構的單位給予資金獎補。(省衛生健康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強化行業監管
(十五)加強服務監管。將醫養結合服務納入醫療衛生行業、養老服務行業綜合監管和質量工作考核內容,將養老機構內設醫療衛生機構納入醫療衛生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范圍,將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養老服務納入養老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范圍。依法打擊醫養結合領域養老詐騙、非法行醫等違法違規行為,定期不定期開展醫養結合服務質量檢查,引導相關機構持續優化醫養結合服務。(省衛生健康委、省民政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壓實安全生產責任。養老機構內設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執行傳染病防控和醫療機構感染防控各項要求,妥善安排對內和對外服務,堅決防范疾病傳播。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養老服務的場所要與醫療服務區域相對獨立,做到物理隔離、分開管理。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養老服務的場所要根據疫情形勢配備專職醫務人員及其他必要工作人員,非緊急必須情況不與醫療服務區域交叉使用設施設備、物資等,確需使用的,要嚴格落實防控措施。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推動責任落實,堅決防范疫情風險。各地要督促提供醫養結合服務的相關機構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維護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合法權益。嚴禁利用易燃可燃彩鋼板材料搭建有人員活動的場所。對不具備安全條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將推進醫養結合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和衛生健康、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服務體系等相關規劃。建立完善多部門協同推進機制,協調推進醫養結合發展過程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完善和落實各項政策措施。省衛生健康委會同省民政廳等部門加強對各地破除醫養結合難點堵點問題的督促指導。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推動醫養結合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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