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蘇州市衛健委修訂,新《蘇州市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說
從今年3月1日起
這本醫務人員“新交規”全面更新!
記滿12分就將報送征信部門
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管理
堪稱醫務人員版的“**嚴交規”!
88種不良執業行為
《管理辦法》監管對象為醫、護、藥、技等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共列出88種不良執業行為情形,一次記分的分值分別為1分(4種)、2分(15種)、3分(13種)、4分(11種)、6分(12種)、8分(12種)、12分(21種)。
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周期為三年,記分周期按照自然年度計算。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后,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自動清零,重新開始下一個周期的記分。
從“未佩戴載有本人相關執業信息內容的標牌上崗工作的”“書寫的病歷資料不符合病歷書寫管理相關規定的”“護士未及時執行醫囑,未造成后果的”“未對處方進行合法性、規范性、適宜性審核進行發藥的”等到“違規在非醫療機構為他人提供醫療服務的”“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等多種內容,都進行了記分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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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未佩戴載有本人相關執業信息內容的標牌上崗工作的;
(二)書寫的病歷資料不符合病歷書寫管理相關規定的;
(三)護士未及時執行醫囑,未造成后果的;
(四)未對處方進行合法性、規范性、適宜性審核進行發藥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2分:
(一)未按規定取得特殊崗位培訓合格證明擅自上崗的;
(二)不按規定登記門診日志、手術登記本、檢查登記本、檢驗登記本等的;
(三)未遵循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合理用藥(不含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類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未造成后果的;
(四)具有麻醉藥品和**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類精神藥品,或者未按規定使用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未造成后果的;
(五)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的;
(六)未按規定收集、運送、貯存、處置醫療廢物的;
(七)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突發不明原因疾病或者異常健康事件、醫療事故、重大醫療糾紛、可能與藥品、醫療器械有關的不良反應或者不良事件、假藥或者劣藥、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食源性疾病的,或者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報告而未報告的;
(八)在對患者或者受檢者進行醫療照射時,未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組織進行屏蔽防護的,未禁止非受檢者進入操作現場,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員陪檢時未對陪檢者采取防護措施的;
(九)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的;
(十)未嚴格執行臨床用血管理制度和臨床用血不良事件監測報告制度的;
(十一)在執行醫囑過程中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十二)本機構不具備相關資質或限于設備、技術條件不能開展相關診療活動,未按規定告知病人轉診的;
(十三)在醫療衛生執業活動中參與醫藥產品、食品、保健品、消毒產品、化妝品等商品推銷活動的;
(十四)違反規定使用醫用耗材,未造成后果的;
(十五)在醫療機構的住院病歷質量評價中,病歷存在重大瑕疵,被評判為丙級病歷的相關責任人員。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二)未按規定開具藥品處方或者開具**處方的,或使用處方開具食品、保健品、消毒產品、化妝品等的;
(三)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越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四)鄉村醫生違反規定擅自使用基本用藥目錄以外的處方藥品的;
(五)在醫療機構內未按照注冊(備案)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的;
(六)執業助理醫師違規單獨從事臨床執業活動的;
(七)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
(八)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未造成后果的;
(九)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醫師、從事預防接種工作的人員不具備相應條件的;
(十)對個人印鑒、工號、賬號等醫療身份標識未做到專人專用,或冒用、盜用他人印鑒、工號、賬號等身份標識的;
(十一)違反規定參與醫用耗材采購銷售,未造成后果的;
(十二)違反醫療質量**、醫院感染控制等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未造成后果或者造成輕微后果的;
(十三)發生四級醫療事故或者相對應等級的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輕微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4分:
(一)未取得有效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考核合格證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
(二)參與“號販子”有關違法活動的;
(三)在媒介宣傳不實醫療及相關信息的;
(四)未按手術分級管理規定開展手術的;
(五)未經所在醫療機構批準,擅自開展會診活動的;
(六)未按規定開展限制類醫療技術的;
(七)利用患者的處方、記賬單為自己或他人開藥、檢查、治療的;
(八)互聯網診療中違反規定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
(九)未經電子實名認證或未滿3年獨立臨床工作經驗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十)除緊急情況外,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明確同意的;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事項的。
(十一)發生一、二級醫療事故或者相對應等級的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輕微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發生三級醫療事故或者相對應等級的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次要責任或者輕微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發生四級醫療事故或者相對應等級的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次要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不書寫病歷資料的;
(二)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信息的;
(三)發現傳染病暴發**或者醫院感染性疾病暴發,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四)未依法履行傳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調查、處理職責的;
(五)私自儲存、攜帶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器械,或者帶至其他場所使用的;
(六)未經監護人同意,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手術等操作的;
(七)違法違規與藥品、醫療器械、生物制品、生物技術等機構合作開展臨床研究、執業活動的;
(八)不符合患者診療意愿和診療需要,牟利轉介患者的;
(九)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按規定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未經其執業注冊的醫療機構同意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十一)在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診所中為他人提供醫療服務的;
(十二)發生一、二級醫療事故或者相對應等級的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次要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發生三級醫療事故或者相對應等級的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同等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發生四級醫療事故或者相對應等級的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同等及以上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8分:
(一)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虛假檢測和診斷報告的;
(二)未取得麻醉藥品和**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類精神藥品處方,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經批準的醫療器械、消毒劑、消毒器械、一次性醫療用品;未按規定索取相關證明材料;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
(四)使用假劣、過期、失效或者違禁藥品、未經批準藥品的;
(五)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六)在醫療衛生執業活動中,利用“醫托”等不正當競爭方法招徠病人的;
(七)開展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停止、廢除或者禁止開展的手術、技術、項目等的;
(八)在醫療衛生執業活動中,存在虛假治療、誘導消費行為的;
(九)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或者藥品、醫療器械推銷,造成后果的;
(十)未經批準利用互聯網開展診療活動的;
(十一)違反規定使用醫用耗材或者參與醫用耗材采購銷售,造成后果的;
(十二)發生一級醫療事故或者相對應等級的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同等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發生二級醫療事故或者相對應等級的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同等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發生三級醫療事故或者相對應等級的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完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違規在非醫療機構為他人提供醫療服務的;
(二)違法違規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參與買賣人體器官(組織)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組織)有關活動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參與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參與組織買賣醫療廢物的;
(四)參與組織販賣人體配子、合子、胚胎,或者非法參與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設置人類精子庫的;
(五)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六)發生重、特大醫療質量**事件,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及其他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負有直接責任的;
(七)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調遣的;
(八)未取得書面知情同意,違法違規對患者進行藥物、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
(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十)偽造、變造、買賣、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機構、人員執業(資格)證件(照)的;
(十一)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規范,服務態度、行為惡劣,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十二)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開展干細胞臨床試驗或者生物新技術臨床研究的;
(十三)未依法履行傳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調查、處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四)醫療衛生執業活動中存在術中加價、敲詐勒索的;
(十五)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拒絕急救處置,或者由于不負責任延誤診治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十六)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或違反診療規范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十七)違反規定使用或參與銷售醫用耗材,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八)違反醫療質量**、醫院感染控制等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九)拒絕、阻礙執法監督檢查,或者拒絕向執法監督檢查機關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二十)通過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虛構醫藥服務項目、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或者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
(二十一)發生一級或者相對應等級的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完全或者主要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發生二級醫療事故或者相對應等級的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完全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
記分相應處理規定
據悉,累計達到一定記分的醫務人員,根據分值不同,將受到法律知識離崗培訓、限制處方權等相應處理。對累計記12分及以上者,還將進一步實施延遲晉升、解聘、取消處方權、接受定期考核等處理,若考核不合格將被注銷《醫師執業證書》,并報送至地方信用主管部門,依法納入信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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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已經記分的醫務人員給予相應處理:
(一)累計記分達到8分不滿10分的,由其主要執業機構或者**機構對其進行法律知識離崗培訓1個月,并報準予其執業注冊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其中醫師離崗培訓期間其注冊和備案的**執業機構應當限制其處方權;
(二)累計記分達到10分不滿12分的,由其主要執業機構或者**機構對其進行法律知識離崗培訓2個月,并報準予其執業注冊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其中醫師離崗培訓期間其注冊和備案的**執業機構應當限制其處方權;
(三)累計記分達到12分及以上的,由其主要執業機構或者**機構對其進行法律知識離崗培訓3至6個月,延遲一年晉升(聘任)高一級職務或者職稱(自符合申報或者聘任時間算起),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予以低聘、解職待聘、解聘等處理,并報準予其執業注冊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其中醫師離崗培訓期間其注冊和備案的**執業機構應當取消其處方權;累計記分達12分以上的醫師按照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處理,并接受**機構考核,考核合格后恢復其執業,本周期內已累計記分清零;考核不合格的,由其執業注冊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注銷注冊,予以公告,并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主要執業機構為二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務人員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機構進行離崗培訓;主要執業機構為二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的醫務人員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對其進行離崗培訓。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規定予以記分的不良執業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得以記分代替處罰、紀律處理、處分,或者只處罰、紀律處理、處分不記分。
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要與醫療衛生機構校驗、評審等掛鉤,對發生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滿12分的醫療衛生機構和相關人員報送至地方征信部門,依法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與原記分管理辦法相比新版《管理辦法》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變化:
其一,增加了互聯網診療、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等相關記分條款;
其二,將記分周期調整為三年(與醫師考核周期保持一致),相應增加記分分值分類并調整對應的記分情形;
其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記分管理辦法相應條款進行了修改。
據悉,蘇州是全國首批推行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管理辦法的城市之一。對不良執業行為進行記分,建立醫務人員誠信檔案,實現動態評估和預警,是衛生健康系統信用監管的創新手段,也是對現行法律法規的有力補充,可以更好地保障市民醫療**,提升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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