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深圳市財政局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正式印發《促進深圳市醫療衛生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醫療衛生機構享有科技成果自主處置權,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
《意見》指出,明確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不上繳國庫。提高科研人員職務成果轉化收益比重,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的收益,占成果轉化收益的比例提升至70%以上。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取得的凈收入視同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單位可留存自主使用。將科技成果的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
支持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支持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藥械臨床研究,將藥械臨床研究納入三級公立醫院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優化醫療器械創新產品入院流程,鼓勵本市醫療機構采購經市有關部門認定的醫療器械首臺(套)產品。
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科研人員和技術轉移人員職稱評聘、崗位和薪酬管理、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和依據之一,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技術研究開發的人員,合理制定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技術研究開發人才專業技術能力評定標準。
此外,《意見》還明確提出多項措施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并強調完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機制,強化保障措施。
促進深圳市醫療衛生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8號)、《深圳經濟特區健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推動深圳市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與科研事業單位適用同等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疏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堵點,提升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醫學科技研究創新能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深圳市內從事醫療衛生科研活動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簡稱醫療衛生機構)。本意見所稱科技成果,是指利用醫療衛生機構的物質技術條件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科技成果屬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本意見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二、暢通科技成果轉化機制
(一)享有科技成果自主處置權。
醫療衛生機構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按有關規定執行。
授權醫療衛生機構的主管部門辦理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轉讓、無償劃轉或者對外投資等管理事項,不需報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
(二)科技成果定價方式。
醫療衛生機構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鼓勵在技術交易市場或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公示相關交易信息。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從市場分析、技術水平、法律風險、醫學評估等維度開展科技成果評價,確定協議價格或掛牌底價。鼓勵成果受讓方在成果轉化階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市場前景、市場風險、投資回報等方面的產業化評估。
(三)完善國有資產管理。
授權醫療衛生機構的主管部門審批單位利用科技成果對外投資產生的損失核銷。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發生投資虧損的,由醫療衛生機構集體決策后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即可免責辦理對外投資損失核銷并做賬務處理,不需報財政部門審批。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法律法規規定履行民主決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和監督管理等勤勉盡責義務,并制定科技成果對外投資損失核銷內部操作流程,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但存在關聯交易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主動要求資產評估等情況除外;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組織資產評估。
三、明確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
(四)享有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權。
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不上繳國庫。扣除對完成和轉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后,應當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并對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給予保障。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包括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科技人員、技術轉移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相關管理人員。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單位按規定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的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單位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不作為社會保障繳費基數。
(五)健全科技成果收益激勵制度。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制定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制度,充分聽取本機構科研人員意見,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規定和公示辦法,明確現金獎勵享受政策人員范圍、具體分配辦法和相關流程,相關規定應在本機構公開。提高科研人員職務成果轉化收益比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的收益占成果轉化收益的比例提升至70%以上,其中用于醫療衛生機構內部轉化服務專職人員獎勵和人才培養的比例不低于成果轉化收益的3%。事前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成果轉化收益是指科技成果技術合同成交額扣除完成交易發生的直接成本,包括評估費用、談判費用和維持等費用及稅金等。對于同一職務科技成果,科技人員獲得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其單位可以不再給予成果轉化收益及相關獎勵。
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取得的凈收入視同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單位可留存自主使用。醫療衛生機構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技術合同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登記為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的,醫療衛生機構可以參照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法律法規提取相應比例獎酬金用于激勵在三技活動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并兼顧從事輔助工作的人員,經費提取比例由單位通過制定規章制度或簽訂協議確定。
(六)賦予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
醫療衛生機構對持有的職務科技成果,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選擇合適的職務科技成果將所有權或10年以上長期使用權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醫療衛生機構與成果完成人(團隊)可以約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
1.約定按份共有的,成果完成人(團隊)持有的份額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2.實施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約定不進行分割確權的,可以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不低于10年的無償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
3.對尚未申請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實施單位可以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知識產權共同申請權。
4.單位可以探索“先確權后轉化”、“先評估后買斷”、“先授權轉化再確權”等多種方式。
(七)規范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成果轉化收益分配。
擔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正職領導的,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醫療衛生機構制定的成果轉化獎勵和收益分配辦法給予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給予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醫療衛生機構制定的成果轉化獎勵和收益分配辦法給予現金、股份或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并將情況上報主管部門備案。獲得股權激勵的領導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所持股權的企業謀取利益。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示和逐級報告制度,明確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貢獻情況及擬分配的獎勵方式及占比情況等。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取得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分配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個人收入和重大事項申報。
(八)優化并公示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流程。
對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實行公示制度,同時明確并公開異議處理程序和辦法,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的,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九)依法執行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醫療衛生機構及其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活動符合國家規定的,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科技人員因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現金獎勵的,應當依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支持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
支持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藥械臨床研究,將藥械臨床研究納入三級公立醫院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優化醫療器械創新產品入院流程,鼓勵本市醫療機構采購經市有關部門認定的醫療器械首臺(套)產品。
(十一)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績效考核評價制度。
醫療衛生機構要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科研人員和技術轉移人員職稱評聘、崗位和薪酬管理、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和依據之一,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技術研究開發的人員,合理制定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技術研究開發人才專業技術能力評定標準。
四、完善醫研企協同創新機制
(十二)支持開展科技成果轉化。
支持醫療衛生機構與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及其他組織開展科技人員交流,根據專業特點、行業領域技術發展需求,聘請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及其他組織的科技人員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單位的科技人員按有關規定到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及其他組織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擔任醫療衛生機構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到高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兼職的,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領導干部兼職審批。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評價、知識產權運營、合規風控、技術投融資、供需對接、交易談判、項目孵化等技術轉移服務。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在科技創新咨詢、成果推廣應用、人員培訓等方面的作用。
(十三)支持開展概念驗證活動。
支持醫療衛生機構與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創新主體聯合開展產學研醫協同創新,圍繞核心技術和高價值科技成果,實施技術開發、產品驗證、市場應用研究等概念驗證活動。鼓勵醫療衛生機構根據自身條件建立成果驗證基地,對科技成果開展技術可行性研究,減少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
(十四)合作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權屬歸屬。
醫療衛生機構作為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應當依法由合同約定該科技成果有關權益的歸屬。合同未作約定的,按照下列原則辦理:
1.在合作轉化中無新的發明創造的,該科技成果的權益,歸科技成果完成單位。
2.在合作轉化中產生新的發明創造的,該新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合作各方共有。
3.對合作轉化中產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權利,轉讓該科技成果應經合作各方同意。
五、完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機制
(十五)夯實主體責任。
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的醫療衛生機構要落實主體責任,單位主要責任人作為科技成果轉化第一責任人,要大力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完善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強化單位科教、人事、財務、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聯動協同作用,明確科技成果使用、處置的程序與規則,制定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方案,規范科研項目臺賬管理、科技成果披露、知識產權、國有資產、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等管理。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機制,不得串通作弊、暗箱操作低價處置國有資產。
(十六)設立成果轉化部門或崗位。
支持醫療衛生機構設立專門的科技成果轉化部門或工作崗位,明確統籌科技成果轉化責任主體,負責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的知識產權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合同管理和法律事務等工作,積極與高校、研究機構及企業對接,加速推進成果轉化。
(十七)健全年度報告制度。
各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市屬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送本轄區或本單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的總體成效和面臨的問題;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數量及有關情況;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所有權賦權和作價投資情況;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損失核銷情況;科技成果轉化績效和獎懲情況,包括科技成果轉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況,對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等。
(十八)管理中的風險免責。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相關負責人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履行了民主決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監督管理及其他必要的勤勉盡責義務,且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或投資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的決策責任。
六、強化保障措施
(十九)加強組織保障。
科技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衛生與健康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納入“科衛協同”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財政部門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督促改進發現的問題,實現有效監管。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要建立內控和風險防控機制,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自主轉化科技成果的監管,落實監管職責。
(二十)抓好政策落實。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健全促進成果轉化的考核評價機制,逐步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在公立醫院績效考核的權重,每年通報醫療衛生機構落實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及實施情況。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對各級領導、科研人員、科研管理人員的成果轉化培訓工作,將提升機構科技創新能力作為醫療衛生機構發展目標之一。
(二十一)加大宣傳力度。
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大科技成果轉化的宣傳力度,主動收集、總結、報送及宣傳科技成果轉化成果案例、典型經驗、創新模式、先進人物,形成科技成果轉化的良好氛圍,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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