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市場監管局
近日,上海市監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江蘇禮華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賄賂交易相對方工作人員”,處以罰款10萬元。
處罰決定書顯示,江蘇禮華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是一家臨床CRO公司,主要業務為接受藥品生產企業的委托,與藥物臨床試驗機構開展藥物臨床試驗。
經市監部門調查,2018年1月,該公司現法定代表人夏燕(時任職務為醫學總監)為了維護與時任某醫院新藥臨床研究中心主任顧某的關系,感謝其在富馬酸替諾福韋二吡呋酯片人體生物等效性研究項目開展中給予的關照,同時希望在后續的富馬酸喹硫平片項目中提供幫助,向顧某贈送了現金人民幣2萬元。自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江蘇禮華生物技術有限公司開展的兩個項目富馬酸替諾福韋二吡呋酯片及富馬酸喹硫平片項目實際支付660.91萬元。
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江蘇禮華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商業賄賂的行為。鑒于行賄金額較小,且該公司為付款方,行賄目的為提升項目開展的進度,未獲得直接經濟利益,決定對該企業予以從輕處罰。根據相關法規,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江蘇禮華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10萬圓整。
公開資料顯示,江蘇禮華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5日,新疆百花村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百花醫藥)持股**。
根據相關線索,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期間,未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經查明,當事人是一家臨床CRO公司。主要業務為接受藥品生產企業的委托,與藥物臨床試驗機構開展藥物臨床試驗。2018年1月,當事人現法定代表人夏燕(時任職務為醫學總監)為了維護與時任某醫院新藥臨床研究中心主任顧某的關系,感謝其在富馬酸替諾福韋二吡呋酯片人體生物等效性研究項目開展中給予的關照,同時希望在后續的富馬酸喹硫平片項目中提供幫助,向顧某贈送了現金人民幣2萬元(以下幣種同)。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當事人開展的兩個項目富馬酸替諾福韋二吡呋酯片及富馬酸喹硫平片項目實際支付6609129.82元。因當事人相對于該醫院為付款方,未從醫院方獲取收入,故認定當事人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夏燕的詢問筆錄三份、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夏燕的身份證復印件、夏燕的工資流水清單、工作證及名片復印件、上海市金山區監察委員會移送的當事人及受賄人顧某的詢問筆錄、當事人與該醫院簽訂的項目合同及相關支付憑證、發票等復印件、該醫院委托代理人的詢問筆錄一份及該醫院提供的相關合同及票據憑證等。
2022年2月1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向本局提出舉行聽證的申請。經聽證,維持原擬處罰決定。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商業賄賂的行為。鑒于當事人行賄金額較小,且當事人為付款方,行賄目的為提升項目開展的進度,未獲得直接經濟利益,決定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款,責令當事人改正,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圓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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